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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电商平台用户,因平台推荐投资课程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纠纷。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冒充专业投资顾问,以高收益理财为诱饵实施诈骗,涉及资金跨境流转及APP诱导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网购过程中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通过平台私信添加微信。对方自称投资导师,以'跨境理财项目'为名承诺年化收益达30%,诱导张某某下载指定APP并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为虚假平台,资金无法提现,遂向平台投诉并要求追责。平台虽封停涉案账号,但未及时披露相关风险。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公司辩称员工行为属于个人操作,且已履行用户风险提示义务。双方对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及平台责任范围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风控记录。张某某提供完整通讯记录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公司仅出示通用风险提示模板。仲裁员结合监控视频中涉案账号注册信息及平台封号记录,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约3.5万元,并承担平台监管责任;驳回张某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任何单位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营销推广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以虚假宣传方式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分析启示】平台需完善用户身份核验机制,对异常营销行为及时干预。投资者应警惕'高收益'话术,核实机构资质及理财渠道真实性。遭遇诈骗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通过仲裁维权。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