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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公司未及时支付培训费用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待业期间通过电商平台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电话,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教育培训项目'为名,要求其通过现金交付3.5万元课程费。在屏幕共享操作过程中,诈骗分子伪造公司内部系统界面,诱导张某某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后以'紧急止付'为由要求其脱离平台交易。张某某按指示完成转账后发现受骗,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该交易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否认存在任何责任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电商平台交易记录、屏幕共享操作截图及监控视频,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监控视频显示诈骗分子使用公司内部文件,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具体责任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支持张某某主张的70%赔偿金额,要求公司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管理,警惕冒充职务身份的诈骗手段。个人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监控视频等客观材料构建证据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民事救济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