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公司虚假身份诈骗贷款保证金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公司虚假身份诈骗贷款保证金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23岁大学生)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贷款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要求返还约3.5万元保证金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征信优化贷款'广告,经客服引导添加微信后,被冒充贷款审核人员的王某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信任。王某声称需通过虚拟币转账完成征信审核,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通过某虚拟币平台向王某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无正规贷款业务,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资质、冒充公职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且已按流程办理征信手续,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社交平台广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资金流向证明。公司仅出示内部流程文件,无法说明王某身份真实性。仲裁员通过资金流向追踪发现转账对象为个人账户,非公司对公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贷款业务、冒用公职人员身份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合同无效,要求公司返还全部保证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贷款广告,核实机构资质及人员身份。虚拟币转账需保留完整记录,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企业不得虚构业务资质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