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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电子产品时,接到自称公司高管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平台系统故障为由,要求通过屏幕共享进行远程操作,并谎称需支付保证金才能完成订单。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按指示将3.5万元转账至境外账户,后发现账户已被封停且无交易记录,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诱导转账行为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用户主动脱离平台交易,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有效风险提示及是否构成欺诈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三次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屏幕共享操作截图及银行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客服话术模板。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认定诈骗行为与平台未履行风险警示义务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需承担70%责任,赔偿张某某2.45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信息,警惕脱离平台的异常操作要求。平台方需完善风险提示机制,用户应留存完整证据链以维护权益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