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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虚构虚拟币项目骗取员工投资款

【标题】企业主虚构虚拟币项目骗取员工投资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涉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入职第三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化名)以'投资老师'身份添加张某某微信,声称公司有虚拟币投资机会,承诺月收益30%。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张某某被诱导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公司指定的'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以项目审核为由要求继续追加投资,当张某某提出离职时,公司突然失联且未退还投资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虚拟币投资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该投资系员工自愿行为,属民间借贷纠纷,否认存在欺诈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电子数据固定材料,确认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投资行为系员工自主决定,亦无法说明资金用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骗取员工资金,裁决返还全部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高危人群应警惕'投资老师'诱导行为,核实项目真实性。通过招聘平台入职后遭遇资金诈骗,需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并报警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虚假投资承诺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