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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直播带货诈骗案

【标题】求职者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直播带货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运营岗位,案由涉及网络购物诈骗及资金追缴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直播带货岗位,承诺薪资结构为'先垫付后返佣'。入职后公司要求其使用信用卡支付3.5万元货品保证金,通过短信发送虚假订单截图并指示通过微信扫码付款。张某某在支付后发现无法提现,多次联系公司未果,后发现公司注册信息异常且已注销。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直播带货项目实施诈骗,被申请人称该垫付行为属于行业惯例且已提供部分订单记录。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资金流向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信用卡支付凭证及部分订单截图。被申请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主张已履行部分返佣义务。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支付记录进行审计,确认资金未按约定返还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张某某垫付的3.5万元货品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确认其行为构成诈骗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0条工资支付保障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并签订书面协议,警惕'先垫付后返佣'等异常资金要求。对于要求扫码支付的业务需提高警惕,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正规渠道处理资金往来。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利用求职者信息差实施诈骗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