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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垫付虚拟币遭提现拒公司担责

【标题】求职者垫付虚拟币遭提现拒公司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因虚拟币投资纠纷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财务岗位招聘信息,对方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虚拟币投资款。在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无法提现且公司账号已封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超时效被驳回,最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于虚拟币投资理财范畴,且已通过平台封停账号阻断交易,认为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出示了信用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其通过平台应聘后被要求脱离平台进行虚拟币投资。公司提交的所谓'投资协议'经鉴定为伪造,且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存在冒充熟人领导的诈骗手法,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招聘平台中要求脱离平台交易的异常情况,核实企业资质及交易真实性。对于涉及虚拟币的投资,需确认是否为合法金融业务。发现被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因延迟维权影响案件处理。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