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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学生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高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实施诈骗,引发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方冒充招聘人员称可提供学历提升渠道。在获取张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后,以缴纳培训费为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约3.5万元。后公司失联,张某某发现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及时申请紧急止付,遂向仲裁委提起维权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已签订合同协议属民事合同纠纷,且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确认公司使用虚假身份诱导缴费。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合同文本及服务履行证明,张某某提交的个人信息泄露证据显示其账户确因异常交易被冻结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3.5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4条、第157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2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教育机构的诈骗手段,发现资金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冻结账户。维权时需保留完整通讯记录及转账凭证,对格式条款要重点审查,避免因未签书面合同而丧失部分救济权利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