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充值虚拟币遭诈骗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充值虚拟币遭诈骗
【基本信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通过QQ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对方以提供生活服务及租房优惠为由,诱导其参与虚拟币投资理财业务。
【事实背景】张某某受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自称投资导师)蛊惑,通过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虚拟币转入公司指定账户。对方以'项目回款周期'为由多次拖延兑付,后通过伪造短信截图制造'资金已到账'假象,最终失联。期间曾以'项目分红'名义返还部分小额资金,诱导张某某继续追加投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则称系双方自愿的虚拟币投资协议,所谓'生活服务'为正常业务合作,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对QQ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伪造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聊天记录中存在诱导性话术及资金流向异常。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服务或投资项目证明,电子数据固定程序符合证据规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投资场景及伪造证据手段骗取资金,裁决返还全部虚拟币本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以生活服务为幌子的虚拟币诈骗,投资前应核实资质并保留全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遭遇资金冻结应立即报警,及时申请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