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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公司担责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公司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某购物平台客服的电话,称其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退款。对方要求其将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以加速理赔,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协助操作,先后转账约3.5万元至所谓'退款专用账户'。事后发现该平台为虚假网站,资金无法追回,遂以公司监管失职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明知平台虚假仍协助转账构成共同诈骗;公司辩称王某系自主行为且已封停涉案微信账号,与平台无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委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及平台后台数据,确认王某与虚假平台存在通讯记录。公司虽主张王某为个人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诈骗者无利益关联,且未建立资金监管制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损失;王某个人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