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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虚假身份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虚假身份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招聘陷入诈骗陷阱,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财务岗位时,被冒充招聘人员的嫌疑人以'医疗养老项目退款理赔'为由诱导。对方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随后以'虚拟币转账可加速退款'为借口,骗取张某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资金流向显示款项经多层加密账户转移,最终消失在境外平台。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身份欺诈及未履行平台监管责任;被申请人辩称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且张某某主动点击不明链接导致损失,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平台责任边界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招聘平台通话记录及屏幕共享日志,委托第三方机构验证电子证据完整性。被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依据《电子签名法》确认证据效力,并结合《刑法》第266条展开实质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平台审核义务,对嫌疑人利用虚假身份实施的虚拟币诈骗行为负连带责任,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对招聘平台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核验,警惕'医疗养老'等敏感领域诈骗话术。劳动者需提高反诈意识,对要求屏幕共享、虚拟币转账等异常操作保持警惕,及时固定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