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服务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某科技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可提供家政服务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微信与李某多次沟通后,将款项转入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后张某某发现李某身份造假,立即通过短信截图保留证据并报案,但因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精准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称李某为个人行为,公司未授权其开展贷款服务,且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协议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作为证据。被申请人对微信身份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场景中自称金融专员的诈骗手段,重要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建议及时通过银行渠道冻结涉案账户,保留电子证据原始载体。对于未签订合同的转账行为,需自行承担部分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