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冒充银行诈骗待业人员3.5万
【标题】某科技公司冒充银行诈骗待业人员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事实实施诈骗,公司则称系正常业务合作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学历提升广告后主动联系。对方自称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谎称可代办公共服务办理业务,要求先缴纳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后,发现该公司未提供承诺的学历认证服务,且资金流向涉及跨境流转。期间多次要求退费均被以'需补交材料'为由推诿,后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公司员工存在身份冒充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金融机构身份、伪造公共服务办理流程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模式,要求缴纳费用属于正常业务流程,且已提供部分服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据。公司提交的所谓'合作协议'经鉴定存在多处伪造痕迹。证人证言显示该公司曾多次使用相同话术诱导待业人员付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取钱财行为,要求返还全部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分析启示】警惕自称金融机构的陌生来电,核实所谓'公共服务办理'流程时应要求查看官方文件。遭遇资金被骗应及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报案追索跨境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