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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用户遭冒充对象贷款诈骗

【标题】婚恋平台用户遭冒充对象贷款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认识自称'李浩'的男子,对方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虚构贷款资质骗取信任。在约定线下见面后,'李浩'提供伪造的征信报告,诱导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点击其发送的伪造贷款链接。双方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张某某分三次交付现金共计约3.5万元,后'李浩'以先返还部分利息为诱饵,持续三个月收取小额还款却拒绝退还本金。直至2024年6月,张某某发现对方身份异常,遂向平台举报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核实用户身份导致被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仅提供交友服务,贷款行为系用户自主操作,且平台已提示风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应对虚假身份及贷款诈骗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三次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婚恋平台的实名认证记录、电商平台的交易流水及张某某提供的监控录像。通过调取平台后台数据,发现'李浩'账号存在频繁更换头像和异常登录行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用户协议中关于贷款风险提示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未尽显著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判决其承担30%赔偿责任,扣除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的20%责任后,责令公司返还约2.1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关于平台审核义务的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建立更严格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需提高警惕避免点击陌生链接。建议平台完善风险提示制度,用户应留存所有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对于涉及资金操作的所谓'紧急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核实,避免陷入虚假贷款陷阱。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