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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微信验证码泄露遭虚假平台诈骗

【标题】张某某微信验证码泄露遭虚假平台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市某区虚拟币投资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平台诱导转账,产生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公司招聘人员的账号,被诱导至线下某商圈缴费办理投资业务。对方以需验证身份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未察觉异常便操作。后发现转账至虚假平台账户,涉案金额约3.5万元。因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损失未能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身份即诱导其泄露验证码,导致虚拟币被骗;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信息,验证码泄露属用户个人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线下缴费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被诱导操作过程。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用户主张,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平台账户与微信账号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诱导用户泄露验证码的过错,但因张某某未能证明公司直接参与诈骗,故判定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84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1条,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判断责任比例。

【分析启示】警惕线上诱导线下操作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加强账户安全意识,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避免错过止付时限。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