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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虚拟币被追偿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虚拟币被追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案由为虚假身份冒充及虚拟币非法转账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浏览职位时,被自称金融投资导师的李某(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添加好友。对方以'学历提升可获高薪工作'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虚拟币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伪造培训协议要求下载指定APP办理手续,但平台账号被注销,张某某无法追查资金流向。案发后仅存部分聊天记录及监控视频显示李某使用虚拟形象进行虚假宣传。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虚拟币;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培训协议,且已按约定提供'学历提升服务',否认诈骗行为。双方对交易性质及证据证明力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虚拟币转账记录、部分聊天截图及网吧监控视频。公司虽提供所谓'服务凭证',但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使用虚拟形象、伪造资质证书等异常交易行为,结合平台风控日志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监控视频及转账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和虚假宣传行为,但因虚拟币属性特殊且部分证据灭失,酌情支持70%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拟资产保护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全流程证据。虚拟币维权需及时冻结涉案账户,建议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电子证据真实性,对未实际履行的协议主张撤销权时应注意时效问题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