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追缴案
【标题】员工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追缴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网络借贷纠纷被卷入诈骗案件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接触自称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其下载虚假APP并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承诺可协助化解债务。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的情况下,分三次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向李某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资金被多级拆分至境外账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诱导其操作虚假平台的过错,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员工系自主下载APP并转账,与企业无关,且已配合警方冻结部分资金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二维码收款记录、虚假平台界面截图及报警回执。公司仅能提供内部通讯录及员工培训记录。经质证,仲裁委确认张某某转账行为系被虚假平台诱导,公司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遭受网络诈骗存在管理责任,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某返还因虚假平台导致的财产损失,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网络平台使用审批制度,员工需核实平台资质后再进行资金操作。遭遇网络诱导时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