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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某科技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局民警的电话,称其涉嫌洗钱需配合调查。对方以办理公共服务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二维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作为'保证金',承诺三日内返还。期间冒充领导身份多次线下催促,称公司需配合司法程序。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通过企业微信扫码转账,后发现系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伪造公共服务场景的诈骗行为;公司辩称员工系自行操作,企业仅提供办公场所且无直接指示,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转账记录,核实二维码收款账户归属。通过资金流向追踪发现款项经第三方账户转至公司关联企业。公司员工证言显示曾收到疑似诈骗指令短信,但无法证明与公司存在关联

【仲裁结果】认定公司存在为诈骗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的过错,但无法完全证明其直接参与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新型诈骗手段,核实身份时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