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财务人员虚构身份骗取租房贷款
【标题】冒充财务人员虚构身份骗取租房贷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借贷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李某。李某以公司业务需要为由,虚构公司租房项目,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约3.5万元贷款保证金。期间伪造贷款审批通过通知,签订虚假合同协议,后经核实李某身份造假,公司未实际收到款项且无相关租赁业务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认为系个人网络借贷纠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伪造的合同文件。公司无法提供李某真实身份证明及业务往来证据,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平台交易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裁决李某诈骗行为导致张某某财产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尽核实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涉诈资金的处置要求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警惕社交平台虚构身份诈骗。企业需建立员工身份验证机制,对异常资金往来及时核查。遭遇诈骗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