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冒充对象骗取投资款约3.5万元
【标题】老人被冒充对象骗取投资款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68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非法集资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自称'林某'的男子,对方以婚恋对象身份获取信任后,声称有高收益理财项目。通过电话沟通和微信聊天,诱导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用于投资。后发现该公司实际为虚构平台,收款账户并非实际控制人使用,且平台已遭监管部门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投资款;公司辩称系自愿投资行为,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封停公告等证据。公司承认账户存在异常操作但主张属民事纠纷。经审查发现平台资质造假,且收款账户与注册信息不符,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3条,认定该公司构成非法集资诈骗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婚恋关系中的投资陷阱,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理财业务,发现异常及时向银保监会举报。维权时应重点收集身份冒充证据和资金流向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