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投资理财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被申请人系某网络平台运营方。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理财经理的陌生来电,以医疗养老项目为由推荐高收益投资。对方要求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APP并绑定对公账户,承诺每日返利且无风险。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屏幕共享功能将3.5万元转入虚拟币通道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失联,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虚构医疗养老项目事实构成诈骗,要求追回损失;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主动转账属自愿行为,未存在欺诈情形。双方对资金流向及平台真实性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张某某手机支付记录显示资金经对公账户转入虚拟币通道,且APP注册信息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平台合法资质证明及交易凭证,张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证实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诱导。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通过虚构医疗养老投资项目,利用屏幕共享功能非法获取账户信息,构成诈骗行为,支持申请人主张。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及资金流向,警惕高收益陷阱。遭遇冒充金融机构诈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通过非正规渠道处理资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