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平台诱导转账员工获赔
【标题】求职平台诱导转账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网络诈骗导致经济损失,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金融专员。公司以高收益贷款项目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操作贷款征信业务,声称可快速提升信用额度。期间张某某收到冒充公司领导的微信消息,要求其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指定境外账户以'刷流水'。在未核实真实性情况下,张某某分三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所谓贷款项目为虚假平台骗局,资金流向境外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平台真实性且诱导操作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于个人自主操作,与企业无关且已尽到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平台网页截图;公司仅提供入职合同及内部培训记录。经核实,公司确曾组织员工参与跨境资金操作培训,但未对平台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仲裁委结合资金流向追踪报告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及第1184条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因管理疏漏导致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控机制,对涉及资金操作的业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劳动者需提高风险意识,对异常转账要求保持警惕并留存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