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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诱导转账征信修复骗局败诉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转账征信修复骗局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征信修复诈骗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认识自称某公司高管的李某。对方以能修复征信为由,诱导张某某添加微信并提供银行卡信息。通过伪造贷款专员身份,李某以'培训费'名义要求张某某进行三次银行卡转账,累计约3.5万元。期间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验证征信系统,后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民事合同关系,且已提供部分服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截图;公司反驳称无法核实李某身份真实性,且已将资金用于'信用修复'项目。仲裁员结合支付平台流水与社交平台账号信息,认定存在证据链断裂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1.8万元,其余诉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身份诈骗,转账前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证据链需包含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及身份验证信息,建议及时报警并保留原始聊天记录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