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要求转账被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要求转账被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虚假投资平台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的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网购时通过社交平台被添加为好友。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谎称其涉及洗钱案件,要求将支付宝内约3.5万元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受骗报警。公安机关查明该安全账户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操作,公司曾提供虚假投资平台信息诱导用户转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尽审核义务,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仅提供平台信息,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平台虚假宣传截图。公司虽质疑证据关联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实地走访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存在与诈骗活动相关的宣传物料,遂启动调查程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45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关于金融机构配合调查义务的认定
【分析启示】网购用户应警惕社交平台陌生联系,发现冒充公检法诈骗需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企业需严格审查合作平台资质,对异常交易保持警惕,保存证据可有效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