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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微信投资虚拟币遭冒充诈骗

【标题】学生微信投资虚拟币遭冒充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因网络投资纠纷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由涉及虚拟货币诈骗及电子证据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名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的账号,对方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推荐虚拟币投资项目。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分三次向指定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对方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以完成'平台风控',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无法联系到所谓金融机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技术合作方,投资行为属自愿,且未收到任何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交易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出示与张某某的业务往来记录,且其注册地与交易IP地址不一致。仲裁员结合电子证据真实性鉴定意见,认定存在冒充身份实施诈骗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持张某某追缴损失的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陌生社交账号诱导转账。电子证据应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发现虚假身份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链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