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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婚恋对象骗财3.5万元维权难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婚恋对象骗财3.5万元维权难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某月通过微信平台遭遇婚恋对象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微信上添加一自称从事医疗行业且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用户,对方以婚恋关系为名诱导其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经多次沟通后,该用户谎称中奖需缴纳手续费,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骗取张某某约3.5万元。张某某察觉异常后于2024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部分聊天记录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婚恋对象的用户骗取钱财,要求全额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部分聊天截图及第三方平台账号核查证明,公司仅提供员工考勤记录。仲裁委认定存在虚假身份诱导转账行为,但因部分证据缺失,对主张金额的关联性存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5万元,对其主张的剩余1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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