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被某金融机构冒充人员以办理业务为由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本案系因网络购物平台二手交易引发的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交易完成后收到自称该金融机构客服的电话,称需支付保证金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对方通过屏幕共享获取张某某账户信息,并诱导其向某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张某某在转账后发现对方身份异常,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核实付款人身份、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遭受诈骗;公司辩称交易全程通过平台完成,无法证明与诈骗存在关联,且已配合封停涉案账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及公司是否需对转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交易截图,证明其通过二手交易渠道被诱导转账。公司虽提供平台封号记录,但无法说明诈骗行为与自身业务的关联性。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认定平台存在审核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网购平台因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需承担30%连带责任,合计赔偿张某某损失约2.4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审核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诱导转账套路,保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与风险提示机制,用户遇可疑情况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错过止付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