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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服诱导共享屏幕骗3.5万元

【标题】冒充客服诱导共享屏幕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冒充客服人员骗取现金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物后,收到自称某科技客服的短信,称其订单需支付'教育培训保证金'才能通过贷款审批。对方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以'核实身份'为由诱导张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教育培训业务,且对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教育培训及贷款审批场景,以虚假身份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与张某某建立服务关系,且无法核实短信发送主体身份,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屏幕共享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虽否认短信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调取电商平台通信记录,确认短信发送号码与公司官方号码不符,并结合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虚假工牌信息,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6条对虚假客服行为的规制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警惕'屏幕共享'等新型诈骗手段。遭遇身份冒充时应立即保存证据并报警,避免因轻信虚假承诺造成财产损失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