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虚拟币提现受阻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虚拟币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公司虚拟币投资项目引发纠纷。案由涉及诈骗及合同履行争议,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李某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引导张某某向某虚拟币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以'资金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短信验证码,导致其错过平台紧急止付窗口。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司反映,但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李某账号已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订书面协议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按流程操作导致损失扩大,要求减轻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证明李某非正式员工。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李某使用公司工作邮箱与张某某联系,判定存在职务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员工违规操作存在监管失职,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本金损失赔偿,但驳回利息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条款;《劳动法》第50条劳动报酬支付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投资风险告知制度,警惕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投资者需核实对方身份,遇'公检法'要求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虚拟币交易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及时申请司法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