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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员工诈骗遭提现受阻索赔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员工诈骗遭提现受阻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虚构旅游项目诈骗,引发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银行理财经理的微信好友,对方以旅游出行项目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至所谓'项目保证金'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且所谓金融机构人员无法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平台信息显示资金已被多级拆分转移。在要求提现时,公司以'需完成线下场景验证'为由拒绝操作,导致款项长期冻结无法取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则称该交易属于正常商业合作,资金拆分符合行业惯例,且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金融机构合作证明、资金流向明细及服务履行证据,但公司仅提交虚构的旅游合同文本。张某某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资金冻结截图,证明对方身份造假且未实际提供服务。公司员工证言与转账记录存在矛盾,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交易主体、伪造金融机构资质等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及利息,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伪装身份的诈骗手段,保存转账记录和沟通证据。企业应规范合同签订流程,避免虚构交易主体。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维权时注意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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