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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65岁退休职工;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网络投资平台服务;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线上投资平台结识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李某以'内部消息'为由诱导其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理财产品,期间多次以'安全账户'名义要求转账。张某某按指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平台异常立即报警,但因错过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李某在线下见面时要求其脱离平台进行'私密交易',并承诺先返还5000元小利骗取信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尽监管责任,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系第三方个人诈骗行为,且已履行平台告知义务,不应对个人行为负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平台对话记录、转账凭证及购物平台订单截图。公司仅提供格式化服务协议,未能出示有效监控证据。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平台存在诱导性话术,且未设置止付提醒机制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监管义务,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返还张某某损失金额的80%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建立更严格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老年用户需警惕'先返利'话术,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必要时通过公证固证。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平台责任认定标准,强化对投资类服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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