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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方服务平台,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社保退款业务时,被客服人员以'公检法调查'为由诱导提供银行卡信息。对方谎称需缴纳保证金,通过非本人账户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为境外注册,遂报警并要求平台封停涉案账号,警方证实该客服人员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核实客服身份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已履行审查义务,且诈骗行为系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通话记录及转账流水,发现客服使用伪造警号与张某某沟通。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刻意隐瞒账户真实信息,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向公安机关调取立案证明,确认诈骗行为属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追责。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员工身份认证机制,发现异常交易需及时封停账号。个人办理业务时需核实对方资质,保留完整证据链,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