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政府人员诱导投资虚拟币诈骗3.5万元
【标题】企业主冒充政府人员诱导投资虚拟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企业主李某以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实施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部门领导的李某为好友。李某以'虚拟币政策扶持'为由,诱导张某某在某平台注册投资账户,并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收取约3.5万元投资款。初期李某按期返还小额利润,后以'账户异常需追加投资'为由要求转账,最终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导致调查受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企业主辩称投资行为系双方自愿,且李某并非公司员工,否认诈骗事实。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身份真实性及投资款性质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二维码收款截图。企业主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李某使用公职人员身份特征及资金流向,认定其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主李某的诈骗行为成立,责令其限期退还全部投资款项并支付维权费用,对张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部分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分析启示】投资需核实对方资质,警惕'政策扶持'话术。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本案因证据保存不完整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示投资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