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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退费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退费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项目退费纠纷与公司发生争议,案由为民事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称可办理教育培训退费需转账至指定虚拟币账户。李某某伪造公司领导微信头像及APP截图,谎称退费流程需脱离平台交易,承诺低风险高收益。张某某信以为真,扫描二维码向虚拟币地址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且公司拒绝承认,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退费事实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员工自愿参与虚拟交易,且已提供退费凭证。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转账行为的性质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截图及APP虚假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文件否认诈骗。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财务人员存在冒充领导行为,且虚构退费流程诱导转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并承担相应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电子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虚拟币交易的监管要求。

【分析启示】警惕以教育培训名义诱导虚拟币交易的新型诈骗手段,核实对方身份时应通过多重途径确认,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微信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作为维权依据。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