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用户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投资用户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教育培训平台投资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冒充招聘人员名义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线下门店咨询学历提升业务时,被工作人员李某(化名)以招聘兼职为由诱导缴纳培训费用。李某通过QQ与张某某频繁沟通,谎称需支付3.5万元保证金方可办理入职手续。张某某按指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后,发现该账户无法提现且公司拒绝配合,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个人操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确认账户实名信息。经核对发现公司曾授权员工使用非实名账户处理业务,且聊天记录中存在公司业务宣传内容。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行为与公司无关,仲裁员采纳电子证据真实性鉴定意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培训费用,驳回剩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建议投资者核实机构资质与人员身份,保留第三方支付凭证及聊天记录。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注意电子证据完整性与合法性,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