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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被冒充老师诱导充值被骗

【标题】某科技员工被冒充老师诱导充值被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曾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家政服务岗位。案由涉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遭受投资理财诈骗,造成约3.5万元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家政服务岗位后,被同事以'投资理财'为名推荐接触自称投资导师的微信联系人。对方谎称可帮助提升贷款审批通过率,诱导张某某在名为'某金融平台'的APP内充值入金。张某某按指示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联系人实为婚恋平台用户冒充,且资金被快速转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管理失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个人自主投资,且未与张某某签订任何协议,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APP充值截图、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培训记录及风险提示证据,仲裁员要求其说明对员工异常资金往来处置流程。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用工管理义务,需承担30%赔偿责任,返还约1.05万元;剩余款项由张某某自行追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员工资金往来预警机制,警惕以'投资'名义的新型诈骗手段。遭遇此类骗局需第一时间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通过报警和民事诉讼双重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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