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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骗款遭账户冻结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骗款遭账户冻结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购物平台实施诈骗,涉及资金跨境流转及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对方谎称可提供贷款审批通过服务。在取得信任后,要求其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手机验证码,后以账户异常冻结为由诱导转账。张某某发现平台系虚构后报警,但资金已通过跨境渠道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平台、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公司辩称交易系双方自愿,验证码泄露属个人责任,资金跨境为正常业务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网页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沟通记录。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张某某证据链完整,公司存在伪造资质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损失款约3.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但未支持其主张的全部利息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第31条对虚假平台和资金异常流转的规制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虚假平台,核实交易资质后再付款。验证码属于重要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保留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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