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电信诈骗3.5万元部分追回
【标题】张某某被电信诈骗3.5万元部分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电信诈骗纠纷案,张某某主张返还涉案资金。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的电话,称其贷款征信异常需注销网贷账户,否则影响贷款审批通过。对方以'投资老师'身份诱导张某某扫描二维码转账,初期返还少量利息获取信任。后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进行'账户操作',张某某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失联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未签订合同,否认诈骗行为。双方对'涉案金额如何认定'及'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二维码截图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重点审查电子数据固定情况,认定存在诱导性操作但证据链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供的部分证据,认定存在诈骗行为,但因电子数据未能完整还原交易过程,故支持部分返还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证据采纳规则的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对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规制。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电信诈骗,应立即终止屏幕共享等高风险操作。维权时需注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固定,建议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调取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