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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诈骗保证金后资金转移被仲裁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诈骗保证金后资金转移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贷款保证金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线下活动中结识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李某以能办理贷款需缴纳征信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通过短信确认后,将款项转至李某指定账户,随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出。李某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时失联,现场监控显示其使用伪造证件与公司员工王某合谋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骗取保证金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且电子证据存在篡改可能。双方对转账性质及证据证明力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对监控视频、短信记录及银行流水进行质证。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确认张某某通过屏幕共享请求获取的转账路径与李某伪造资质的证据形成闭环,判定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保证金本金2.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对剩余资金去向及部分证据瑕疵进行补充举证说明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分析启示】线下场景中需警惕所谓'投资老师'资质造假,转账前应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证明。电子证据可通过公证保全增强证明力,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报警并申请司法鉴定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