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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金融机构骗学费被追责

【标题】微信冒充金融机构骗学费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参加线上金融培训课程。期间,自称某银行客服的微信用户以贷款征信异常为由,要求其通过平台充值3.5万元'解冻'网贷账户。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后,发现账户异常且无法联系对方,遂向公司索赔。公司称已尽提醒义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风险告知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对冒充金融机构的诈骗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导致其财产损失;公司辩称仅提供培训服务,已通过短信提醒学员注意资金安全,不应对第三方诈骗行为负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伪造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贷账户异常截图。公司承认收到相关通知但称已尽提醒义务,未能出示员工培训记录或风险告知文件。仲裁员结合微信记录中显示的公司客服工号及平台操作痕迹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尽审核义务及风险告知缺失,支持张某某主张的70%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资金流向审核机制,对异常转账操作及时阻断。学员需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企业主需加强员工金融风险培训,避免因管理漏洞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