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被仲裁支持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要求其冒充贷款专员通过微信联系客户。对方以生活服务充值缴费为名,虚构网络借贷项目,承诺先返小利后返佣,诱导客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扫码付款。张某某在未核实项目真实性情况下,协助公司完成约3.5万元垫付操作,后公司失联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垫付款;公司辩称该行为属内部业务操作,且已返还部分佣金,应扣除已获利益后补偿剩余金额。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合同协议,确认公司存在伪造资质、虚构借贷场景行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过错,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及客户证词,认定诈骗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垫付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对虚假支付场景的规制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借贷中'先返小利'话术,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强化交易审核。员工需核实业务真实性,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诈骗应立即通过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证据,避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