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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领导的某科技公司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领导的某科技公司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学历提升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报名并支付费用,后因资金未到账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看到'快速提升学历'广告,按客服指引添加微信联系'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期间对方以'企业主'身份频繁联系张某某,承诺办理后返还部分费用。张某某转账后仅收到2000元返利,其余款项被要求用于'跨境资金流转',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办学资质且已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已提供合同协议并完成部分服务,认为仅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微信转账记录、合同协议及电商平台广告截图,确认公司未披露资质信息。公司虽提交部分服务流程文件,但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仲裁员结合资金跨境流转异常及'先返小利'模式,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剩余培训费用3.3万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以虚假宣传诱使签订合同属可撤销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用途作虚假宣传;《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分析启示】网络教育培训需核实机构资质,警惕'冒充领导'类诈骗话术。建议通过正规渠道缴费,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启动紧急止付程序,避免损失扩大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