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老人被婚恋对象诱导投资3.5万元案

老人被婚恋对象诱导投资3.5万元案

【标题】老人被婚恋对象诱导投资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72岁男性)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虚假平台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自称某金融公司高管的李某某。对方以婚恋为名取得信任后,推荐其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虚假投资平台账户。李某某谎称平台有高额返佣,诱导张某某使用网贷提现约3.5万元进行投资。后发现平台无法登录且无真实交易记录,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虚构身份并利用婚恋关系实施诈骗,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平台系第三方运营,与自身无关,且未收到张某某转账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网贷提现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承认李某某曾使用其公司名义推广平台,但主张交易为个人行为。仲裁委要求双方对资金流向进行技术核查,确认转账未通过公司账户完成。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资质瑕疵且未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驳回张某某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应警惕婚恋关系中的投资陷阱,遭遇诈骗需第一时间保存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平台方须严格审核合作方资质,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避免因监管失职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