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洽谈教育培训项目。对方谎称系银行工作人员,以可修复征信为由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并通过短信发送虚假文件。张某某按指示扫码支付3.5万元课程费用后,发现账户资金被跨境转走,遂报警并要求公司退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交易真实性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交易系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按流程签订协议,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平台信息调取申请,确认李某某使用伪造工号进行欺诈。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审核义务,张某某提交的短信记录显示其多次要求确认资质却未获回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2.8万元款项,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客户资质核查机制,员工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诈骗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个人转账前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身份,保留完整聊天记录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