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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诱导下载APP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下载APP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电信网络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被冒充公司领导的诈骗分子以紧急项目为由诱导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微信收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私信,称需通过特定APP办理网络购物退款业务。诈骗分子以'项目紧急需立即处理'为由,要求张某某下载'某某商城'APP并缴纳3000元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约3.5万元转账后,发现对方账户异常并立即报警。经警方调查,诈骗分子通过电信网络实施屏幕共享诈骗,资金在10分钟内被转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领导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主动下载陌生APP且未核实对方身份,主张其存在过错。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构成轻信诈骗及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审核第三方平台资质的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及支付凭证,证明对方伪造身份实施诈骗。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平台资质审核义务,且承认未核实APP真实性即配合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质的审查义务,判定其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支付平台未及时执行紧急止付措施,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张某某2.8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第25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第三方合作审核机制,个人需警惕社交平台冒充身份诈骗,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启动紧急止付程序,本案警示企业需强化内部风控管理。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