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冒充银行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银行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失业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遭遇诈骗案由涉嫌合同诈骗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以'贷款征信优化'为由承诺注销网贷账户。在QQ群内,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冒充者要求其提供支付宝验证码,并诱导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3.5万元转账。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但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受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辩称仅提供求职信息且已尽告知义务,未参与资金交易。双方对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及公司责任范围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公司仅提供招聘平台合作协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冒充者使用公司名义的证据及资金流向关联性,认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回2.8万元款项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关于企业防范义务的规范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范围,警惕以征信为由的异常转账要求。企业需完善招聘审核机制,对冒用名义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延误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