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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HR骗取培训费被仲裁胜诉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HR骗取培训费被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自由职业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个体经营者,案由涉及婚恋交友平台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HR的李某。对方以提供教育培训及证书代办服务为由,虚构网络借贷场景,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培训费用。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将款项转入非公司注册账户的第三方收款账户,最终因未收到任何培训服务而察觉受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李某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与张某某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称其仅提供平台服务且未参与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账号信息。被申请人未能出示交易真实性证据,仲裁员结合微信转账记录与平台用户画像认定存在虚构主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微信转账款项共计约3.5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警惕虚构身份诈骗,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信息。涉及大额转账应确认收款账户合法性,遇索要验证码等异常情况要及时终止交易。平台方应加强用户身份认证,避免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