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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骗验证码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骗验证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借贷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平台申请网络借贷。对方客服冒充公检法人员,谎称需通过信用卡支付验证资金流水,以'考试包过'为由诱导其提供微信验证码。诈骗分子先返还1000元小额利息获取信任,后以贷款审批为幌子骗取约3.5万元。平台未对异常操作进行有效拦截,涉案微信账号后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用户主动泄露验证码,平台仅提供技术通道,不承担诈骗责任。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平台审核义务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平台封停通知。公司提交系统日志证明未主动索要验证码。仲裁员要求对电子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及平台责任边界。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未履行身份核验义务,对诈骗行为存在监管过失,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张某某2.45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身份核验要求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机制,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话术。遭遇要求提供验证码等异常操作时应立即终止,保留证据及时报警。电子证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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