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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通过招聘平台应聘财务岗位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工作。面试后,其收到自称公司高管的陌生微信消息,称需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审批贷款,要求张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作为保证金。在对方伪造的贷款审批网站截图诱导下,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转账,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报案。诈骗分子通过屏幕共享功能获取张某某支付密码,导致资金被快速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领导的诈骗行为导致损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系个人操作失误,且未核实转账对象身份,认为张某某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伪造的贷款审批网站截图。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支付平台流水及IP定位信息,认定诈骗行为与公司招聘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熟人诈骗套路,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对异常转账指令保持警惕。电子证据需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截图,确保证据链闭合。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