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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网络购物诈骗及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虚假购物广告,声称可提供'正品保障'并承诺贷款审批通过。通过微信联系客服后,对方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随后以贷款审核为名诱导其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通过电信电话场景进行沟通,但始终无法获取有效交易凭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通过虚假平台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导致损失,且已协助其完成贷款审批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社交平台广告截图,被申请人仅提供内部客服话术模板。经质证,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贷款审批通过的欺诈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完全证明资金流向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2.8万元,剩余部分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财产返还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防范义务

【分析启示】警惕虚假平台诱导性话术,注意保留完整通讯记录。遭遇账户冻结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避免因配合所谓'贷款审批'扩大损失。建议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电子证据真实性,完善证据链后再主张权利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